公告日期:2026-04-2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
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 3 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3)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
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
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
变化等;
(5)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
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 4 条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
第 5 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
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
人,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 6 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 7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 8 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 9 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
公告。
第 10 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信息披露业
务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
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
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
会或深交所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
告。
第 11 条 公司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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