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
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默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 2 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具体范围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 3 条 本工作细则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职权及分工,总经理办公
会等内容。
第 4 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 5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 6 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 7 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公司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 8 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批准,
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第 9 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3)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5)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6)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第 10 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是,已经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 11 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
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 12 条 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高级
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直接报告:
(1) 涉及刑事立案、行政调查、重大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时;
(2) 成为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当事人时;
(3) 涉及重大债务风险、重大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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