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 2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3 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 4 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 5 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 6 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 3 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 7 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1)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提出建议。
(4) 持续关注在任董事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建议;
(5) 可就董事聘任合同、任期安排、离职后义务、追责追偿安排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 8 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 9 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 10 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公司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同步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 11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3)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