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保证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默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 2 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 3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第 5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 4 条 公司与第 3 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
形成第 3 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
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 5 条第(2)项所列
情形者除外。
第 5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第 6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 3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3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 7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说明,并在关联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及时更新。
前述主体未及时报送或者报送不实,导致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未
被及时识别或者未及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的,公司应当依法依规
追究相关责任。
第 8 条 公司应建立关联方名册动态识别与更新机制。投资、战略、法务、
财务、人力资源、审计、采购、销售、品牌宣传、行政及各子公司
等相关部门,均有义务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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