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的
基础上,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
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
为。
第 3 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 4 条 公司应向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 5 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应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 6 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 7 条 公司应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
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 8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统筹
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日常承办部门。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投资者关系管理事项向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
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调取资料、提出合规意见并督促整改;相关部
门、子公司及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予以配合,不得拒
绝、拖延、隐瞒或者提供误导性资料。
未经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子
公司及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或者以其任职身份开展投资者接待、分
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访、业绩沟通、现场调研、电话会议、网
络直播、互动平台回复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其他部门、子公司及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前述活动的,应当事
先将活动方案、参与人员、交流提纲、拟提供材料等报董事会秘书
审核确认;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参与或者指定人员参加。
违反前述规定导致不当披露、选择性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引发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及其他损失的,公司应当依
照内部制度追究相关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责任
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 9 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 10 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需要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并在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
指导。
第 11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并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
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第 12 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
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日常咨询、联
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筹备投资者关系交流会议等。
未经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经过必要培训,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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