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六年四月
第 1 条 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 2 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 3 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董事会会议文件准备、会议记录和
决议档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或者
调整现有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运作。
第 4 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 5 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
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主办部门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如涉及设立、收购、出售、注
销主体,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融资、对外担保、
媒体应对、投资者关系活动安排等,应当在提交董事会会议通知前
将完整材料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认为材料不充分、事实不
清楚、关联关系未识别、信息披露义务未评估或者程序不完备的,
有权要求补充核查、补充材料或者建议暂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 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7 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 8 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 9 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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