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 2 条 本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 3 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 4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
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
司负责。
第 5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 6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 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 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 7 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担任。
第 8 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
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 9 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 10 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
运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口径管理,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统
筹管理,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
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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