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默科技”、“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审阅了《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都是真实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 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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