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1 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出资额),
或者持有其股份(或出资额)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子公司。
第 3 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包括境外的法律
法规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
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
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
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 4 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境外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
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 5 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
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
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第 6 条 公司应建立对子公司的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双线报送和风险预警
机制,通过治理结构安排、业务流程控制、财务监督、信息披露与
关联交易识别等方式,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管理、指导和监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关联关系、资金运作、合同签署、印章
证照与账户管理等事项实施协同管理。
第 7 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
当调整。
第 8 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法履职外,
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1) 督促子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依法经
营、规范运作;
(2) 督促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关联方识别、对外投资管理、
财务管理、印章证照管理、账户管理和信息保密等内部控制制
度;
(3) 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经营、重大财务、重大合同、重大
安全质量、重大诉讼仲裁、设立注销主体、人员任命变更、关
联关系变化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事项;
(4) 协调子公司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审
计部门等开展核查、监督、整改和报送工作;
(5)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司委派或推荐人员未履行前款职责,导致子公司重大事项迟报、
漏报、瞒报,或者导致关联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项未被及时
识别的,公司有权依据内部制度追究责任。
第 9 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掌握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应
遵守的相关制度,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第 10 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应按公司管理层要求于每年度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并根据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第 11 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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