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不含50%)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控股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管理、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如子公司为公司独资设立,则为股东,以下皆同)、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或委员)。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监事(或委员),并通过上述人士对控股子公司行使其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或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或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的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公司按规定程序酌情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所有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控股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公司财务部可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子公司财务管理细则》、《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等其它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按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聘任,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统一的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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