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1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海南证监局对其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芝药业”或“公司”)控股股东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宏氏”或“宏氏投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021年6月,你公司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芝药业)、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爱护)分别签署《关于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康芝药业以3.5亿元收购你公司持有的中山爱护100%股权,你公司承诺中山爱护2018年至2023年五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7,215.6万元;如中山爱护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50%,你公司需回购中山爱护100%的股权,回购金额为原交易价格3.5亿元加投资期间年化12%的利息。
2024年4月,康芝药业披露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山爱护2018年至2023年累计实现净利润-9,896.4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业绩补偿承诺,你公司应当回购中山爱护100%的股权并支付相关利息。
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你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你公司的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业绩补偿承诺履行,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2024年5月宏氏投资触发回购义务以来,海南证监局多次约谈宏氏投资、康芝药业,督促宏氏投资严格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义务,督促康芝药业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与宏氏投资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1.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有向业绩承诺方宏氏投资发出《关于宏氏投资履
行中山爱护业绩承诺事宜的沟通函》,就中山爱护业绩完成事项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作出说明及提示。
2.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宏氏投资发来的《关于宏氏投资履行中山爱
护业绩承诺事宜的沟通函》回执,宏氏投资表示将积极做好后续安排,并同公司保持沟通,协商推进相关事项,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后续业绩承诺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等事宜。
3.为积极促进控股股东宏氏投资完成履约,公司积极与宏氏投资进行专项沟通,并多次协调宏氏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到场接受海南证监局现场约谈,同时跟
进其资产处置及筹资情况。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与宏氏投资、华夏银行已开
立了三方共管账户,2024 年 08 月 14 日该共管账户已实际到账 500 万元,2025 年
3 月,公司继续收到宏氏投资汇来的回购金额 45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合计收到宏氏投资回购金额 5000 万元。
(二)宏氏投资下一步的计划
宏氏投资已通过出售三亚康大国际游艇航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获得的收益
500 万元用于支付回购款,并通过外部借款 4500 万元用于支付回购款。截至目 前,宏氏投资申请银行贷款的相关申请资料已报送银行,正在等待审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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