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9 02:30:08 股吧网页版
康芝药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海南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1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海南证监局对其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芝药业”或“公司”)控股股东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宏氏”或“宏氏投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021年6月,你公司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芝药业)、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爱护)分别签署《关于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康芝药业以3.5亿元收购你公司持有的中山爱护100%股权,你公司承诺中山爱护2018年至2023年五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7,215.6万元;如中山爱护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50%,你公司需回购中山爱护100%的股权,回购金额为原交易价格3.5亿元加投资期间年化12%的利息。

2024年4月,康芝药业披露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山爱护2018年至2023年累计实现净利润-9,896.4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业绩补偿承诺,你公司应当回购中山爱护100%的股权并支付相关利息。

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你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你公司的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业绩补偿承诺履行,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2024年5月宏氏投资触发回购义务以来,海南证监局多次约谈宏氏投资、康芝药业,督促宏氏投资严格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义务,督促康芝药业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与宏氏投资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1.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有向业绩承诺方宏氏投资发出《关于宏氏投资履
行中山爱护业绩承诺事宜的沟通函》,就中山爱护业绩完成事项及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作出说明及提示。

2.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宏氏投资发来的《关于宏氏投资履行中山爱
护业绩承诺事宜的沟通函》回执,宏氏投资表示将积极做好后续安排,并同公司保持沟通,协商推进相关事项,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后续业绩承诺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等事宜。

3.为积极促进控股股东宏氏投资完成履约,公司积极与宏氏投资进行专项沟通,并多次协调宏氏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到场接受海南证监局现场约谈,同时跟
进其资产处置及筹资情况。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与宏氏投资、华夏银行已开
立了三方共管账户,2024 年 08 月 14 日该共管账户已实际到账 500 万元,2025 年
3 月,公司继续收到宏氏投资汇来的回购金额 45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合计收到宏氏投资回购金额 5000 万元。

(二)宏氏投资下一步的计划

宏氏投资已通过出售三亚康大国际游艇航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获得的收益
500 万元用于支付回购款,并通过外部借款 4500 万元用于支付回购款。截至目 前,宏氏投资申请银行贷款的相关申请资料已报送银行,正在等待审批中。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