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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20:02:24 股吧网页版
康芝药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实施的、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评价、报告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核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审核内审内控体系建设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内审内控纲领性文件及核心工作成果。

第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主动提出,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及《公司章程》等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

审计费用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障审计工作费用。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至少每半年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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