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期间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还应同时符合《重组办法》的专项要求。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暂缓或豁免披露。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遵循“最小必要、审慎适度、全程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造成前述情况根本原因的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决策的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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