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管
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 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
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及主营业务发展,且不存在导致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情形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等 金融机构购买一年以内的理财、信托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 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现金管理产品期限应符合监管规定, 且不得通过多层嵌套等方式变相延长投资期限。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主营业务发展及募投项目实施为先决条件,积极响应股东回报政策要求。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其中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后续最终用途应限于在建项目、新项目
或股份回购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严禁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投资于可能导致资金损失的高风险领域。
(四)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合理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五)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经营规模确定投资规模,避免过度资金占用影响发展能力。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现金管理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自有闲置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全面风险性评估,并提交财务总监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合规性、投资风险评估、预期收益分析等核心要素;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四)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
(五) 由股东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授权的范围进行投资,不
得超额度、超范围操作,并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严格风险性评估,并提交财务总监对风险进行审核,购买的投资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4、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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