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
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以及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
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当严格防范、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若因生产经营客观需求,与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而存在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应当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杜绝不合理或缺乏实质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务;
(七)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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