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
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等。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有效批准,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至少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四)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能力分析、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五)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公司认为需要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董事长,董事长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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