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6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111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
于 2019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118),2022 年 3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
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截止本公告日, 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民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
(2) 判决被 告一 向原告 支付 从2018年 9月11日至 实际 支付 之日的
250,000,000借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为人民币44,250,000元;
(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9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50,000,000借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为人民币8,925,000元;
(4)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为人民币50,083,333.33元;
(5)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为人民币7,010,375元;
(6)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600,000元;
(7)判决被告二及被告三对上述1-6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8)判决拍卖、变卖被告三持有的被告二的3000万股,并由原告在本案诉讼请求的金额范围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请1-6项金额总计人民币410,868,708.33元。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8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以
下简称“《借款合同》”)。其中第一条第 1 款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3 亿元的借款本金。第二条第 1 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借款日起满 3 年,借款日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数额缴存至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之日,到期日为自借款日(含)起满三年”。第十条第 1 款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视为该方违约”,第 2 款约定:“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借款本金 0.5%/日的滯纳金”。第十四条第 3 款约定:“除非生效法律文书另有规定,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2015 年 8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协议》(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协议》”), 同月,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分别签订《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约定其就上述《借款合同》和《资金占用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
为实现上述款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 年 10 月 21 日,原
告与被告三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以被告三持有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本合同签署日的前十日收盘价均价计算的 3000 万股,对应 13.57%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对应股权价值不低于人民币叁亿元整,向原告出质,该质押
权利的效力及于出质标的产生的孳息。并约定该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合同项下所有义务人(包括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所有现在及未来的义务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原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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