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4 19:11:13 股吧网页版
金通灵:金通灵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
下午 15:00 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上述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向
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该公告已发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的通知,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 15:00 在江
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 135 号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事长陈大鹏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422,696,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8.3848%。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