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300091.SZ)9月30日披露,当日收到一审《刑事判决书》。金通灵犯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处罚金800万元。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此前,江苏证监局已就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财务造假,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报审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此外,金通灵特别代表人诉讼也已启动,并取得新的进展。
业内专家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监管和处罚,是法治理念之于资本市场的具体体现,有助于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
专家同时建议,应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责任,提升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成本。
金通灵6名高管获刑
据金通灵披露的《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金通灵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800万元。
季伟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监事、财务部部长冒鑫鹏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其他2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通灵表示,根据《刑事判决书》,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事项不会触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
此外,根据《刑事判决书》,公司被判处罚金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7%,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以审计意见为准。
立体化追责
在刑事判决之前,2024年1月2日,金通灵披露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两家全资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其他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一家控股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由此也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为此,江苏证监局对金通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决策并组织实施违法行为的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组织、参与违法行为的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参与、执行违法行为的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不仅如此,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申请,2024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就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金通灵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
“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监管和处罚,是法治理念之于资本市场的具体体现。只有全方位、立体化、全链条打击财务造假者、欺诈发行者、内幕交易者、操纵市场者,才能更好保障股市的投资者而非投机者,最终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春峰对记者表示。
顾春峰同时认为,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力度应该进一步加大,以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比如金通灵案,就应该让财务造假者和欺诈发行者不单单失去人身自由,而是要将其从股市获取的收益,主要是股价收益,全部罚没或者用以赔偿。”顾春峰如是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