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5-038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2.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3.涉案的金额:被告单位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 80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刑事判决书》,公司被判处罚金 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7%,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以审计意见为准。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5)沪 03 刑初6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诉当事人
1.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被告单位:金通灵
3.被告人: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 6 人
二、涉诉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公告》,经依法
审查查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认为,金通灵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连续六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记载虚假财务数据的年度报告,其间有四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季伟、袁学礼作为金通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许坤明、冒鑫鹏等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金通灵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分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 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
根据《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 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
2.被告人季伟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3.被告人袁学礼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4.被告人许坤明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5.被告人冒鑫鹏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6.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刑事判决书》,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事项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刑事判决书》,公司被判处罚金 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7%,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以审计意见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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