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
2026-038
2026 年 4 月
2025 年年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申志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宁声明:保证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1.报告期内,受流动性紧张,叠加破产重整事项的不确定性以及相关诉讼尚未明确等因素影响,公司市场拓展及项目获取能力下降,存量项目推进放缓,导致本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46.85%。
2.报告期内,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减值测试,并经审计机构核验确认,本期计提减值 44,230.88 万元,其中对经营不及预期的子公司计提商誉减值 15,987.62 万元。
3.报告期内,公司结合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先行判决等相关诉讼进展及相关案件赔偿等事项,根据判决结果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计提损失 48,774.25 万元。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公司所处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细分行业属于“高效节能通
用设备制造”,为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不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2025 年 12 月 31 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026 年 2
月 3 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6 年 2 月 13 日,法院
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流动性危机得以化解,经营状况逐步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1.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关注到投服中心发布的《投资者服务中心向
南京中院提交登记金通灵案权利人的公告》,投服中心依据南京中院(2024)苏 01 民初 2864 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本案权利人名单,并于当日向南京中院提交相关登记。
2.2025 年 2 月 21 日,公司关注到南京中院发布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通知的公告》。本次投资者退出期限
已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届满,投服中心按照公告划定的权利人范围调取权利
人名单,法院依法完成权利人登记并纳入本次特别代表诉讼原告名单。相关
信息可通过南京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ssfw.njfy.gov.cn)代表人诉讼平台查询。
3.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公告》。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宽处罚提起公诉。
4.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
沪 03 刑初 67 号《刑事判决书》,因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 800 万元。
5.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出具的(2024)苏 01 民初
2864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院先行判决,公司需向原告叶小明等 43,269名投资者赔偿损失合计 774,785,993.38 元;向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支付律师费 25 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 3,915,730 元,亦由公司承担。
6.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南通中院送达的(2025)苏 06 破 56
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南通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公司 202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司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
本报告中涉及未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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