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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22:13:23 股吧网页版
*ST金灵: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仅可进行现金管理,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非保本类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与管理、风险控制与监督、保密和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七)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八)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五)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的除外)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委托理财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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