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并确保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结合,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三)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个人业绩相符;
(四)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
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制,具体金额标准由董事会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制订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按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等),公司给予实报实销。
(二)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2、在公司同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领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岗位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构成,依据所担任的具体高管职务确定。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
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其绩效薪酬以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以及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方
式, 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业绩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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