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审计评估机构的调查情况,金刚光伏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陷入严重的债务及经营双重危机。如果无法化解风险、实现重整成功,金刚光伏将面临破产清算风险,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任何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届时将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重整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普通债权人不能在重整计划中全额获得清偿的,原则上应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为挽救金刚光伏,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需要出资人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金刚光伏重生的成本。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出资人指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刚光伏的全体股东。前述出资人在股权登记日后至本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出资人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效力及于其股权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金刚光伏现有总股本 216,000,000 股,按照每 10 股转增 15 股的比例实施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产生约 324,000,000 股,转增完成后,金刚光伏的总股本将增至约 540,000,000 股。转增过程中,包括控股股东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原出资人所持股票的绝对数量未发生减少。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分配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其中 261,000,000 股用于按照前述方
案引入重整投资人,并由产业投资人及其推荐的产业合作伙伴、指定的财务投资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受让;剩余 63,000,000 股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的普通债权。在金刚光伏及其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基础上,金刚光伏取得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后,部分向四家子公司提供,使得四家子公司的债权清偿方案与金刚光伏保持一致。重整投资人、债权人最终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三)锁定期安排
本次重整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产业投资人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原本持有的股票及新取得的转增股票在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产业合作伙伴承诺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对其中半数转增股票在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余半数转增股票在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财务投资人承诺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四、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息)处理。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4.4.2 条之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金刚光伏已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后续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则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和论证,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金刚光伏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广大中小投资者所持股票的绝对数量未发生减少。重整完成后,金刚光伏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变化,财务和经营状况将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逐步增强,有利于提升金刚光伏股票的实际价值,债务人、债权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