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徐安昌律师、周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出资人组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60/ZYZ/kw/cm/D11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作出(2024)甘
09 破申 1 号、(2025)甘 09 破申 5 号、(2025)甘 09 破申 6 号、(2025)甘 09 破申 7
号、(2025)甘 09 破申 8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 09 破 1 号、(2025)甘 09 破 2
号、(2025)甘 09 破 3 号、(2025)甘 09 破 4 号、(2025)甘 09 破 5 号《决定书》, 裁
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及下属子公司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苏州金刚
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管理人; 经法院同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上午 9 时 3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 审议表决《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等议案, 并于同日召
开出资人组会议, 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进行表决。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公告的《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
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由公司管理人召集, 公司已于本
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出资人。公司已在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
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
项。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 15: 00 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昆仑路 9 号(奥凯路向南 500
米)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3 日上午 09: 15 至 09: 25、09: 30 至 11: 30、下午 13: 00 至 15: 00; 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3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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