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ST易联众 公告编号:2026-038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82024004 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6〕5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曦,张华芳,黄文灿,陈东红: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或公司)、张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们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张曦时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8 年 10 月,张曦私自以易联众
名义为张曦及其关联方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发置业)向张利云的5.5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易联众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71.61%,
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0 年 5 月和 6 月,张曦再次私自以易联众名义重新
确认为前述债务余额 5.42 亿元、5.55 亿元(已扣除债务抵销部分)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分别占易联众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62.02%和 63.52%。2024 年 8
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在公司 2018-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
别为 5.43 亿元、5.90 亿元、5.35 亿元、4.94 亿元、5.64 亿元、5.99 亿元,占
易联众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5.15%、67.46%、58.94%、63.85%、142.66%、179.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易
联众应当在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
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 2 月,张曦因个人资金缺口,私自以易联众名义向苏州诺金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诺金)借款 6,000 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苏州诺金直接转入京发置业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8.06%,
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 年 4 月,张曦归还借款 3,000 万元。2023
年 5 月,张曦归还剩余借款。
上述借款在公司 2018-2022 年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 0.37 亿元、0.44
亿元、0.5 亿元、0.55 亿元、0.59 亿元,占易联众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39%、5.01%、5.51%、7.06%、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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