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5]00000892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DehaoInternational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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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1-6
出 具 保 留 意 见 涉 及 事 项 的 专 项 说 明
德皓核字[2025]00000892 号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易联众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德皓审字[2025]00001349 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因易联众公司近几年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亏损,我们以易联众公司 2024 年度合并收入的0.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取整数),金额为 279.20 万元。本期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与上期一致。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二)/2.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事项及其财务影响”、“附注十五、其他重要事项说明”所述,易联众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张曦及易联众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2024 年 5 月 8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的核心行为之一,即张曦在未经内部审批流程及相关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易联众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人之一与债权人高彩娥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违规共同借款事项”),导致易联众公司被诉,诉讼金额 5,000 万元及利息。2024 年 3 月,一审判决易联众公司对共同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易联众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对于该诉讼事项
需履行偿还或代偿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 6,045.45 万元(含利息)。
截至审计报告日,鉴于易联众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且违规共同借款事项诉讼案件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相关监管调查结论及司法判决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审计证据以准确评估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
保留意见(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1、 基本情况
2023 年 11 月 29 日,易联众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曦收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张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4 年 5 月 8 日,易联众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
知书》。因易联众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上述立案调查的核心行为之一,系易联众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曦于 2021 年 2 月在未经内部审批流程及相关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易联众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人之一与债权人高彩娥签订《借款协议》。2023年 11 月,高彩娥对易联众公司、张曦、张华芳提起诉讼,诉讼金额5,000 万元及利息。2024 年 3 月,易联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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