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年9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关联人。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
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成交金额在15万元以上但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成交金额在15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2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系指: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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