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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5 20:41:07 股吧网页版
ST智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6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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