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大连智云自动化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
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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