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审慎、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
利的原则。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对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被担保对象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实施持续性控制。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审批程序,并依据《公司法》、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表决。
依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