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关联交易决策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回避表决的原则;
(三)价格公允的原则;
(四)公开与公平的原则;
(五)征询和尊重独立董事意见的原则;
(六)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如果认为必要或必需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
师、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7.1.1 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由总经理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股东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
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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