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
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应选董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的乘积。
出席会议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按照候选董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选举一名董
事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工会组织提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
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当选原则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的应选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对应提案组项下的董事候选人。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选举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分别设立,以保证独立董事的
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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