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
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
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八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
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
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
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按公司制度进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
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集团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集团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集团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集团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集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对集团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集团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集团应对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掌握《公司章程》等规定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的披露等程序。
第十四条 集团应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上市公司财务制度的培训和考核,
使之符合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
每年度结束后,向集团总裁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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