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证券相关事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能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受聘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通讯方式,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如有)、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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