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
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
信息的核准,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
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并留存备查,并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提醒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
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报批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条 公司应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前述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进行备案,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向接收和/或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送达《保密提示函》(附件一)和《对外提供信息回执》(附件二),书面提示对方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并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前述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
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要求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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