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完善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本公司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审计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依法行
使内部审计职权。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内部审计
工作,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需的会计、审计、
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
保证。
第十条 审计部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效益等事
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应当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内部控制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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