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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7 19:29:21 股吧网页版
乾照光电:关于子公司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证券代码:300102 证券简称:乾照光电 公告编号:2026-030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因城市发展与建设需要,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子公司扬州乾照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征迁人”、“乙方”)拟与扬州经 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迁方”“甲方”)签订《扬州经 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甲方拟征收乙方坐落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下圩河支路 2 号的房屋及附属物并收回、注销土地使用权。本次征迁各类房屋
建筑面积计 19,625.73 ㎡,土地使用面积计 19,591.70 ㎡,补偿款总金额合计
84,759,811.47 元。

(二)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子公司签订<扬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 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征迁方基本情况

本次征迁方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并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被征迁范围坐落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圩河支路 2 号,征迁范围内资产已按规定完成评估工作,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抵押、质押、其他第三人权利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1、征迁实施单位(甲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办事处

2、被征迁人(乙方):扬州乾照光电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搬迁房屋

甲方共拆除乙方各类房屋建筑面积计 19,625.73 ㎡,并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使用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面积计 19,591.70㎡。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再对与征迁房屋相关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等任何权利,乙方不得就土地使用权及土地向甲方及任何第三方主张任何补偿、赔偿的权利。
2、补偿

本次补偿包括经评估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停产停业等相关补偿费用,补偿款总金额合计 84,759,811.47 元。

除前述约定的补偿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再行补偿或赔偿任何款项。补偿款对应的物及其残值归甲方所有。

3、双方约定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腾空、搬离房屋及场地并将无负担的房屋及场地交付给甲方。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1 个月内将本协议所涉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产权证件交付给甲方,并配合甲方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产权证件注销。

(2)注销本协议所涉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产权证件并依约交付房屋及场地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总补偿款的 30%;注销本协议所涉房屋、土地使用权
等产权证件并依约交付房屋及场地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再支付总补偿款的
30%;注销本协议所涉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产权证件并依约交付房屋及场地后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再支付总补偿款的 20%;余款 20%于注销本协议所涉房
屋、土地使用权等产权证件并依约交付房屋及场地后 2029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3)乙方保证被征迁房屋、定附着物、装饰装修等均归乙方所有,无权利瑕疵。本协议签订后,其他人员对被征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异议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房屋及场地的所有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均由乙方负责清退、搬离、转移等相关事宜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5)本协议是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的结果,同时双方知悉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等的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总补偿款不因征收政策、标准等的调整而调整。

五、涉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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