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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4 15:45:41 股吧网页版
龙源技术: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4


股票代码:300105 股票简称:龙源技术 编号:临2026-009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两案件合计金额暂为207,703,800.23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源技术”)因合同纠纷分别起诉了寿光市誉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保证人、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保证人,上述诉讼已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受理地点均为山东省烟台市,案号分别为:(2026)鲁06民初31号、(2026)鲁06民初30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寿光市誉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CHEUNG HAREWARD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合同款48,862,058.06元及剩余加速到期的合同款25,171,363.24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为4,458,662.8元,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用及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均由三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2年与被告一签订《寿光市誉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寿光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的寿光市蔬菜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煤炭替代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寿光项目”)提供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原告于2024年与被告一签订补充协议,
双方确认:寿光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为74,033,421.30元,被告一应分三期支付最终结算金额。

被告二及被告三为被告一在《寿光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一以寿光项目的设备及其零部件、配件等为被告一在《寿光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动产抵押担保。

根据《寿光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寿光项目第一期和第二期款项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已到期应付款金额为48,862,058.06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二

1.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CHEUNG HAREWARD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合同款79,409,142.89元及剩余加速到期的合同款39,716,484.01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为9,586,089.23元,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用及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均由三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2年与被告一签订《文水县扶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文水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的胡兰镇大象村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大象村项目”)和胡兰镇贯家堡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贯家堡项目”)2个项目提供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原告于2024年与被告一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确认:(1)大象村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为58,744,261.42元,被告一应分三期向原告支付最终结算金额;(2)贯家堡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为60,381,365.48元,被告一应分三期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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