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环公司”)相关要求,依据《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以下统称为“正职”);公司内部专职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副职”)。
第三条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范管理。严肃分配纪律、规范分配秩序。
依法落实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管理职权,强化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建立与任期制契约化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所承担风险和经营责任相匹配的薪酬分配机制,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兼顾效率与公平,薪酬水平既要与其承担的职责、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又要与企业所在地人才市场价格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应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参照《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和财务产权部
应负责协助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具体测算和兑现工作。
第三章 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六条 公司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工资总额与主要
业绩指标联动,根据指标完成情况上下浮动。
第七条 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增减量工资、
奖惩工资、单列工资四部分组成。即:
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增减量工资+奖惩工资+单列工资
第八条 工资总额基数是经上级管理机构审核认定,用
以计算工资总额预算的基础依据。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数为基础,核减上年工资总额增量的一定比例、奖励工资以及其他需剔除的一次性因素后确定。
第九条 每年年初,公司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依据包括本单位上年度效益指标目标数、实际完成数、本年度效益指标、目标数及本年度与上年度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人员增减变化、效率指标及上年度发放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增幅、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等。
第十条 每年年末,公司根据上级管理机构核定的工资
总额清算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工资总额清算与财务决算工作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四章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第一节 年度薪酬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
薪等组成。
第十三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原
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年度关键业绩考核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相联系的收入,占比一般不低于年度薪酬的 60%。基本年薪标准及绩效年薪标准根据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要求,由上级管理机构每年提出指导意见,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按照公司治理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 正职基本年薪根据上级管理的当年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提出建议,副职按正职基本年薪的 80%确定。
第十五条 个人绩效年薪根据本人契约化管理年度考核
结果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二节 任期激励
第十六条 任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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