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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牧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2 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即提名委员会主任)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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