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联营企业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
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董事会可以制订年度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授权方案,董事长可以在授权额度内,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贷款进行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除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得对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其他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联营企业的担保总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提供的担保;
(三)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提供的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六条 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七条 股东会审议第五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担保日常管理和持续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限;
(四)债权人、债务人;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应当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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