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3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5
第五章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6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与表决......9
第七章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与公告......16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17
第九章 附 则......1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按照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
为准。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股东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验证其是否具有投票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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