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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43:53 股吧网页版
建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在上年度末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并报第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七)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八)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九)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十)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一)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二)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授予的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职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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