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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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2026 年 1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
讯网公告了《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王东虎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
增加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经与部分主要股东沟通后,为提高决策效率其提议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应监事会条款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应监事会条款的议案》。王东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2,095,22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66%,其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临时提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外,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公告的原《股
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原《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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