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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19:01:03 股吧网页版
新开源: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未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云 嘉 律 师 事 务 所

www.yunjia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乙 10 号院 1 号楼众秀大厦 17 层 1701

1701-17F, Zhongxiu Building,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 10-65501101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未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开源”)的委托,担任新开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指南第 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新开源保证其为本次作废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本次作废事项进行了查验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中国法律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内容无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新开源在为本次作废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新开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新开源为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方拥军先生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2、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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