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青(会)字[2025]0001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岭路 1 号资源博雅广场 4 号楼 10 层 邮编:266000
10th Floor, Building 4, Resources Boya Plaza, No.1 Xiangling Road, Laoshan Distr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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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青(会)字[2025]0001 号
致: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仁药业/贵公司)
北京植德(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经查验,本次会议由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华仁药业第八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华仁药业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2.2025 年 4 月 29 日,华仁药业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西安曲江天授大健康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交的《关于提议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
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华仁药业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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