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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5 18:39:21 股吧网页版
华仁药业: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5


证券代码:300110 证券简称:华仁药业 公告编号:2026-001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安曲江华仁药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3、涉案金额:人民币 284,288,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民事裁定结果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药业”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安曲江华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华仁”)、全资子公司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恒星”)于近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陕 01 民初 302 号之二),现将涉及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股权转让纠纷,宜春聚特星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健鑫(广州)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玉林市健鑫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宜春景物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宜春聚胺星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宜春聚代星数字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本案原告”)将华仁药业及曲江华仁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曲江华仁足额支付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业绩承诺期对应的股权转让尾款 2.56 亿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要求华仁药业承担连带责
任(以下简称“本次诉讼”或“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前述股权转让纠纷,曲江华仁也已将前述本案五名原告及刘经星、赵磊、刘军、刘经训、刘健、夏源、张悦、牛易、黄春枝、周海霞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陕 01 民初 383 号),要求撤销 2021 年 7 月 23 日与该十五名被
告签订的《西安曲江华仁药业有限公司关于西安恒聚星医药有限公司暨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并要求前述本案五名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 544,000,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 243,019,878.4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
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目前该案尚在法院一审程序中。
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陕 01 民初 302 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1、前述曲江华仁提起的(2024)陕 01 民初 383 号案件中,原告曲江华仁起诉
请求撤销 2021 年 7 月 23 日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判令各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
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该股权收购协议撤销与否,系本案原告是否为主张本案诉讼请求的适格主体的基础,在另案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时,本案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身份不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宜春聚特星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健鑫(广州)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宜春景物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宜春聚胺星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宜春聚代星数字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可待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再行确定是否继续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宜春聚特星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健鑫(广州)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宜春景物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宜春聚胺星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宜春聚代星数字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告披露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累计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5,851.51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4.50%。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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