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履行
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2025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
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兴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截至 2025 年年末,中兴华所拥有合伙人 212 人,注册会计师 1084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532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5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后该议案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中兴华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2025 年 4 月 20 日,第八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6 年 1 月 23 日、1 月 28 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
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 2 次沟通会议,讨论确定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并就审计范围、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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