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策
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向日葵大健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以下简称“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
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
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
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短期投资
1、委托经营或理财;
2、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二)长期投资
1、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2、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3、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委托理财制度),按照该
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
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
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宏观调控及产
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对外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二)公司的具体投资管理权限如下(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但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以下事项的投资,应该由董事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至 50%之间,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至 50%之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至 50%之
间,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未达到本条第(二)项第 1 款所述必须经由董事会决定的投资标准的,按
照公司《授权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3、公司发生的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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